(一)全面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独立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应当在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人员安排、报告路线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对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保持合理制衡;
(三)匹配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资源投入应当与所处行业风险特征、管理模式、业务规模 、产品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 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四)有效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应当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将洗钱风险控制在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范围内。
笫五条 基金会应当持续开展各类反洗钱宣传和培训,促进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得到充分传导,全面提高全体员工的反洗钱知识、技能和意识,确保全体员工能够适应所在岗位的反洗钱履职需要。所有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应保留记录。
第二章反洗钱组织体系及责任分工
笫六条 反洗钱组织体系包括反洗钱领导机构、反洗钱岗位及反洗钱职责履行部门。
笫七条 理事会为反洗钱领导机构,对反洗钱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同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组织开展反洗钱相关工作;
(二)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变化,完善和修订基金会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三)负责向国家反洗钱行政监管机构依法报送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
(四) 组织开展基金会反洗钱培训及宣传工作;
(五)负责反洗钱内控评估和监督工作。每年定期对反洗钱内控建设及执行情况开展评估测试,实施监督;
(六)对接反洗钱行政监管机构,配合本级机构及所辖机构反洗钱外部行政检查、调查及其他相关监管活动;
(七) 法律法规及反洗钱行政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
笫八条 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并对接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笫九条 所有职能部门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识别、评估、监测本部门业务的洗钱风险,及时向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
(二)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将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嵌入流程设计、业务管理和具体操作;
(三)开展或配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
理,采取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
(四)完整并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五)配合反洗钱监管和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六)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七) 配合反洗钱管理部门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笫十条 监事会负责对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洗钱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评价。检查和评价洗钱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督促各项反洗钱制度的有效落实和执行,降低合规风险和经营风险。
笫十一条 基金会在聘用员工、任命或授权高级管理人员、选用洗钱风险管理人员之前,应当对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记录及过往履职经历等情况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评估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
笫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为反洗钱管理相关部门及洗钱风险管理人员履职提供必要的物力 、财力、人力和技术等支持,在组织架构、管理流程等方面确保其工作履职的独立性,保证其能够及时获得洗钱风险管理所需的数据和信息,满足履行洗钱风险管理职责的需要。
笫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所在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笫一责任人,应对本部门反洗钱工作负责。
第三章其他反洗钱义务
笫十四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可疑交易信息、配合调查可疑交易 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严格保密;非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笫十五条 基金会将大力组织、开展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培训和宣传实施检查和监督。
笫十六条 基金会相关反洗钱工作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反洗钱报告及工作信息报送记录,反洗钱、培训工作记录,反洗钱内部检查 、整改工作记录,反洗钱外部检查、监管工作记录, 配合反洗钱行政、司法调查工作记录等,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为自工作结束之日起五年。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 并因此受到外部监管措施或处罚,但未造成经济损失或轻微经济损失的,责令 其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 未按照规定设置反洗钱岗负贲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并因此受到监管处罚,或因以下行为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基金会责令其限期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一)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 二) 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 三) 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笫十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笫二十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笫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