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业
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网络空间国际法研究中心
摘要:数据跨境流动会导致数据面临域外侵害的风险,因此,数据需要法律提供跨境保护。欧盟GDPR发展出以第3条为适用门槛的领土延伸模式与境外等效模式的跨境保护二元模式。领土延伸模式理论上可提供更高的保护标准,而境外等效模式在实际执行效果上更胜一筹。当存在两种模式同时适用的可能性时,一方面,从法律现实主义考量,短期内一国可优先选择适用境外等效模式;但另一方面,补强领土延伸模式实际适用的短板,应当成为一国长期努力的方向。据此,国内层面,我国应重点完善与域外管辖相衔接的代表制度,充分发挥代表制度在促进领土延伸模式域外适用的积极作用;国际层面,我国应积极参与数据保护的国际合作,通过与他国数据保护机构的协作切实保障领土延伸模式的落实。
关键词:数据跨境保护;领土延伸模式;境外等效模式;代表制度;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