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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刊》2023年第4期论文速览

发布日期:2025-11-09    浏览次数:


援引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海的国家责任——“对一切义务”的视角

李媛媛 温州大学法学院 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宁波大学东海研究院

张艳 温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海的“决定”以及“准备”行为,均违反了保护海洋环境的“对一切义务”,既违反了“对整个国际社会的对一切义务”,也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对缔约各方的对一切义务”,可归因于国家,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实际损害”不应成为国际环境法中国家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日本应该承担国家责任。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海产生目前属于没有主要权利人的“对一切义务”法律关系,即没有所谓(直接)受害国。而《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对“受害国”含义由“权利导向型”到“义务导向型”的转化,也使有权援引国家责任的主体不再限于“受害国”。从国家实践来看,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案表明条约中载有仲裁条款的,非直接受害国可以诉请国际法院援引另一国违反“对缔约各方对一切义务”的国家责任。综上,现阶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各缔约国可以基于“对一切义务”诉请日本以停止国际不法行为、提供不重复的承诺和保证的方式承担国家责任。


关键词:日本;核污水;对一切义务;国家责任;非直接受害国

《海牙取消认证公约》附加证明书制度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探析
沈敬容

新疆政法学院


摘要:《海牙取消认证公约》作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下最成功的国际条约之一,其核心为附加证明书制度。该制度是代替领事认证且具有证明职能的独立机制,在全球公文书认证的简化方面卓有成效。目前,我国已加入《海牙取消认证公约》,为了切实推进附加证明书制度的落地,我国面临如何将其与我国法律衔接,如何补充其规则,以及如何使其与相关条约兼容等一系列问题。结合附加证明书制度的相关规则与现实国情,我国应将《领事认证办法》改名为《文书证明办法》,并加入附加证明书专章,以衔接国内法律和补充其规则,并适用条约解释和《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第3条实现与相关条约的兼容。


关键词: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条约适用

论国际平行诉讼的海牙公约方法与中国因应——以新《民事诉讼法》第281条为中心

郭镇源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举办二十年间所制定的一系列公约展现出平行诉讼方法的变化与谈判各方的分歧,反映了各国开始更加重视本国管辖权自由裁量权的趋势。在“直接管辖权”项中,由欧盟主导的具有确定性的先受理原则与美国主导的具有灵活性的不方便法院方法和更适合法院方法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在涉外法治建设的背景下,202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立法中兼采先受理法院原则与更适合法院方法,明确了国际平行诉讼的处理规则。这一方面是我国涉外法治发展的巨大进步,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利于我国法院维护自身的涉外案件管辖权的一定风险。为此,我国可考虑在未来对国际平行诉讼作进一步细分,在财产性诉讼中适当保留我国法院管辖权的自主性,在身份诉讼中更加积极采用先受理法院原则,以便与国际主流接轨的同时使我国法院在必要时获取管辖权。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平行诉讼;先受理法院原则;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涉外法治

全球法律实践下数据域外管辖边界的成案研究:扩张与限缩中的利益平衡

周智琦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全球数据域外管辖的立法、司法与执法实践中来看,一方面数字监管的“逐顶竞争”已经形成国际共识,域外效力条款趋同下立法管辖权单边扩张,目的解释下域外司法管辖权间接延伸等现象频发。另一方面,主权国家并非一味地延伸其管辖边界,相反,出于各国对数据纠纷所涉法益差异性保护的尊重,以及主权平等原则的外在约束,域外执法管辖始终保持着克制与谨慎。这种扩张与限缩并存的实践现状,是因为数据域外管辖权边界的设定,本质上取决于三组利益诉求与价值取向的博弈结果。因此,对于我国域外数据管辖边界的设定,既要保障规则设定的正当性,以平衡数据主权的扩张与国际法原则的约束;又要保障规则适用的必要性,以平衡个案复杂法益的价值冲突;还要保障规制结果的适当性,以平衡司法预期效益与实际执行效果。


关键词:立法域外管辖权;司法域外管辖权;执法域外管辖权;利益平衡

免受自动化决策约束权的理论建构及中国方案

梅傲、李梓鸿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免受自动化决策约束权是维护数据主体权益的强效算法权利,其具有权利内涵丰富、行权体系复杂的特点。作为规制算法的先行者,欧盟和美国都对此项约束权作出制度回应,欧盟率先进行确权并从个人数据保护为中心的理念出发建构治理框架,而美国则结合其自由主义传统采算法违规规制为要义的治理模式,两者各有利弊。我国在算法治理领域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对此项约束权正通过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点,《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电子商务法》等各法律领域规定分治的模式搭建行权监管机制,但在法治实践中仍存在法律资源不敷、治理体系不健全等缺陷。为实现更高效算法治理,我国需借鉴欧美之策,建构精准化规制、系统性监管的数据主体行权制度。


关键词:免受自动化决策约束权;算法决策;算法权利;个人数据;数据治理

欧盟《数字市场法》新范式——突破抑或坎阱

韩天竹、张瑜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在全球进入数字经济时代的大背景下,大型数字平台更容易形成垄断,这源于其独有的网络效应、市场锁定效应、特有定价机制等特征,以及资金、技术和数据优势。传统的欧盟竞争法框架以“相关市场界定”为基础,采用事后规制的模式,在规制数字市场方面能力明显不足。对此,欧盟《数字市场法》在经历了三年多公开咨询、专家论证及激烈的学术辩论后出台,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在主体界定、平台规制模式等方面进行了创新,被认为是对欧盟竞争法的重构。该法对规制模式的创新虽然可以体现出专门化、前置化、动态化特征,迎合了数字经济时代对竞争法新范式的期待,然而,其赋予欧盟委员会的权限过大,或将违背其规制目的。本文综合分析欧盟《数字市场法》专门化与前置化规制范式的创新性与潜在问题,并进一步分析其面临的挑战,从而提出借鉴方案,以期为我国大型数字平台的规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字市场法;反垄断;新范式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管辖争端及策略选择

张惠彬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刘诗蕾 香港树仁大学法商学院


摘要: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中,为维护本国的司法主权及经济利益,各国法院都倾向于主张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的管辖权,并颁发禁诉令,从而阻碍当事人在他国法院的平行诉讼,造成各国管辖权冲突。欧盟为此向WTO起诉我国法院颁发禁诉令的行为,其背后是对经济利益以及国际话语权的争夺。在博弈论视角下,国家之间互相签发禁诉令、争夺裁决权是不可避免的。现有的纠纷解决途径因缺乏强制力无法消弭各国的管辖权争端。对此,我国应维持颁发禁诉令的态度,以避免被剥夺话语权;同时发展国内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调查,打击不合理的专利许可要求;最后,推动建立具有强制力的国际合作机制,争取早日与各国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管辖问题达成共识。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WTO纠纷解决;反垄断调查

WTO关于“塑料污染与环境可持续塑料贸易”对话的进展及中国的衔接建议

胡海珊、郑丽珍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前塑料国际贸易引起的环境问题突出国际法规制的不足。2020年11月WTO发起的“塑料污染与环境可持续塑料贸易非正式对话”意味着国际社会希望通过发挥国际贸易的作用解决塑料污染问题,并实现可持续的塑料贸易。该对话涵盖跨领域问题、解决塑料污染的贸易措施、促进塑料的循环和减量这三项议程,目前聚焦塑料替代品和替代物、塑料生命周期分析的技术标准两大议题。该对话与联合国制定塑料污染条约的国际倡议、世界海关组织修订《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行动密切互动,明晰了塑料替代品和塑料替代物相关的系列问题以及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援助计划等核心任务。作为全球最大的塑料生产国和消费国之一,中国主动推进“塑料污染对话”,中国需要从塑料制品的源头减量、销售使用、废弃物规范回收和处置等环节,推动国内塑料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


关键词:塑料污染;环境可持续;国际贸易

论投资条约仲裁视域下国内法的法律地位

董静然

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


摘要:东道国国内法的法律地位与功能,在投资条约仲裁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较好的明确,仲裁庭在适用国内法的认识上仍然存在分歧。并且,东道国国内法也时常被仲裁庭忽视或误用。根据《华盛顿公约》第42条第1款的规定,东道国国内法和可能适用的国际法都可作为仲裁庭的法律依据。这表明,东道国国内法在投资仲裁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仲裁庭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某些情形下,东道国国内法对仲裁庭判断东道国行为在国际法上的正当性具有重要影响。为明确东道国国内法的地位与功能,需要以修正的一元论作为理论基础,即国内法的法律地位需要以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的一元论为基本立场,同时结合内在联系论进行科学认识。


关键词:投资条约仲裁;东道国国内法;法律地位;修正的一元论

国际投资协定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适用问题初探

刘嫡琬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摘要:近年来,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逐渐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条款,鼓励投资者将国际公认的企业社会责任软法规范内化为公司政策,采取负责任商业行为的最佳做法。然而,现有的企业社会责任条款措辞柔和、内容空泛,且缺乏强制执行机制,可适用性不强。在投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在面对涉及投资者与有过错的抗辩和争议时,对于是否以及如何归责于投资者,也常因责任依据不足和解释标准缺失等原因而略显无所适从。企业社会责任规则在适用中缺乏一种能够确保投资者切实践行所倡导的高标准道德行为的保障机制。当前,ISDS机制呈现“投资者诉东道国”的单向仲裁特征。未来,可以考虑构建“东道国诉投资者”反向仲裁机制,通过向投资者施压,促使其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实现可持续投资。


关键词:国际投资协定;企业社会责任;投资者义务;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反向投资仲裁

往期精彩回顾

《国际经济法学刊》2023年第3期

《国际经济法学刊》2023年第2期

《国际经济法学刊》2023年第1期

《国际经济法学刊》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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