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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刊》2024年第2期论文速览

发布日期:2025-11-09    浏览次数:


国际法院气候变化咨询意见案回溯:义务生成、责任判定与遵约诉求

杨博文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法律系 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南京农业大学基地


摘要:国际法院对气候变化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案可能会对小岛屿国家基于实体气候正义和程序气候正义的价值诉求予以回应。国际社会对小岛屿国家因气候变化问题产生的损害关切已久,对此发表的咨询意见案或将形塑基于代际公平产生的对世义务,对国家之间气候诉讼的司法实践产生影响。虽然国际法院咨询意见案对于当事国来说并非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但是仍然承载着国际司法权威。世界各国以国际海洋法庭咨询意见案、区域性人权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和国内司法判例为主线,进一步阐释了气候权益解释工具的司法实现进程。国际法院气候变化咨询意见案也为《巴黎协定》遵约问责机制的完善提供了软法遵循,厘清了气候公约的法律适用。中国应当通过倡导建构国际气候良法和全球气候善治,以此规范或规锁气候诉讼策略安排,摒弃气候单边主义、气候壁垒以及地缘政治博弈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在《全球发展倡议》的框架下,俾克维护气候正义,强化气候共同体在“碳达峰、碳中和”秩序愿景方面达成的多边共识。


关键词:国际法院咨询意见案;气候责任;减排义务;遵约机制;实体气候正义

我国法院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条款的实证研究

张新新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摘要:从我国法院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条款的司法实践来看,网上可查询到的裁判文书数量不多,每年10份左右;案由涵盖较广;准据法单一,均为中国法;法院未对“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考量因素进行说理。裁判文书存在混淆程序法和实体法问题,对冲突规范概念识别不清,对“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考量因素不明,未进行外国法查明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应当厘清冲突规范的界限,准确理解冲突规范中“当事人”“弱者利益保护”等概念,从主观和客观角度综合考虑保护弱者权益,适当给予弱方当事人法律选择权,加强外国法查明,更好地落实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弱者权益保护。


关键词:涉外亲子关系;法律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


述评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南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案”的判决

董世杰、周涵鑫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南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一案的判决由程序和实体部分组成。菲律宾最高法院在处理程序问题时,有意降低违宪审查的启动标准,有明显有利于原告起诉的倾向,表现出要受理本案的强烈愿望。相比于程序问题的判决中存在不少争议,实体问题的判决中争议较少。焦点集中于“三方协议”是否涉及1987年《菲律宾宪法》所规定的“勘探石油资源”。该问题在以往的判例中并未出现。菲律宾最高法院通过本案进一步阐明了“勘探”的内涵,即以探寻石油资源为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其中包括“三方协议”所规定的活动),其独立于开发和利用油气资源。本案判决具有三个方面的影响。首先,菲律宾对自然资源强烈的控制欲排斥共同开发。其次,菲律宾可能只接受其主导下的油气开发。最后,菲律宾总统缔约权受限不利于中菲处理南海问题。


关键词:《南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菲律宾最高法院;违宪审查

RCEP跨境数据流动例外条款适用研究

岳树梅、徐昌登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数据流动与安全已成为当前数字经济的核心议题。考虑到成员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差异,RCEP在跨境数据治理方面特设三类例外条款保护不发达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权。由于数字时代的国际背景、成员国的国内需求以及RCEP文本协调统一的必然性,例外条款过分强调成员国的数据主权,在法律适用上十分模糊,无法构建有效的数据区域治理机制。本文认为,需借鉴欧美数据监管模式经验,对例外条款的具体适用进行明晰,包括两个层次:RCEP例外条款的法律文本明晰与区域协调机制的完善。法律文本明晰包含分别对特定例外条款与安全例外条款进行概念与适用的厘清及数据治理中国方案的整体性明晰。区域协调机制的完善囊括构建数据联合论坛和优化争端解决机制两个层面。

关键词:RCEP;数据跨境;例外条款;法律适用

人工智能“发明人”资格认定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张惠彬、王怀宾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推动人工智能自主发明创造成为现实。“DABUS”人工智能发明家计划是由美国科学家向全球专利申请制度发起的一场大型法律实验活动,在没有人类发明人的情况下寻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专利保护,旨在促进有关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世界各国或地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陆续对“DABUS”平行申请案作出了决定或裁判。其中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人工智能可否作为发明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歧,表现为对现行专利制度的不同理解。分歧之原因为创造性思维是事实判断抑或价值判断的理念冲突,“依法行政”与“法官造法”的制度差异等。“DABUS”人工智能发明也向我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面对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发明专利申请,我国需要做好国际PCT程序和国内审查程序的统一对接,同时出台人工智能发明的专利申请审查指南。未来需加快构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专利保护规则,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发明人;DABUS;自由意志;ChatGPT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主体性思考——立法实践、规则构建与中国应对

肖扬、彭爱连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具备颠覆现代组织架构的潜能,为保障参与者权益,需在反思DAO的本质结构、法律特征与立法实践基础上明确其主体性。DAO由资本—叙事—技术三者及其关联组成,在该结构下DAO的法律主体性呈现出与现实法律难以通约、参与者保护不足及权利义务分配不均的特征。各国实践中多将DAO视作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新形式亦在涌现。从DAO的本质结构出发,应将DAO认定为一种新型法人实体,并从DAO法人资格的获取、DAO及其成员权利义务的分配,以及DAO及其成员的责任承担等方面建立相应的规则。针对我国发展DAO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应进一步明确其法律主体性,利用数字人民币来推动DAO的发展,并在试点城市中进行法律或政策的创新。


关键词: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区块链;智能合约;法律主体性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研究

朱婷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目前已有97个缔约国,其中超过四分之三的国家位于“一带一路”沿线。CISG作为国际贸易领域最具代表性的国际公约,其所具有的统一性可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跨国贸易提供稳定的法律预期。从2013年至2023年,中国法院审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涵盖阿塞拜疆、罗马尼亚、土耳其、斯洛伐克等24个“一带一路”沿线CISG缔约国。通过研究发现,中国法院在审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主要根据国际私法规则例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将中国法确定为准据法,对CISG的可适用性及其适用规则的认识存在一些不足,从而导致CISG在中国法院的适用率较低(样本中为28%),不利于发挥CISG在促进“一带一路”国际贸易发展中的应有作用。因此,中国法院应积极履行条约适用义务;在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中增加有关CISG适用方式的案件;明确适用CISG的多重意义,提升法官适用国际条约的能力与水平,从而促进“一带一路”倡议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一带一路”倡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法院;排除适用;国际公共产品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影响与中国因应——以“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为视角

李烨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了预防碳泄漏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欧盟推出碳边境调节机制,要求进口商为特定范围内的进口产品购买与排放配额价格挂钩的碳证书。从法律性质来看,该机制以“环保”为名进行贸易规制,是气候单边主义与贸易保护主义结合的产物。以“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视角进行考察,该机制在推动区域碳交易市场建设,强化气候治理约束机制的同时,也将对区域经济合作发展与气候协同治理产生阻碍。基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影响,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国,整体方案上应当坚持气候治理多边主义的基本立场,统筹推进气候领域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在具体行动上,中国可以通过国际气候规则与经贸规则互动,推动气候治理国际法治体系统一,进而实现“一带一路”区域乃至全球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碳边境调节机制;“一带一路”;气候治理;贸易规制;可持续发展

《海商法》修改背景下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解释论——以法律规范相互融贯之展开

董泽瑞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我国《民法典》第225条与《海商法》第9条是关于船舶所有权变动一般规则的现有立法,二者虽然都采取了“登记对抗”的立法模式,但均未明确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学界和司法裁判对此存有分歧,而在“登记对抗”的第三人范围方面也存在“善意与否”的冲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规制船舶多重买卖,该条规范在法解释上存在诸多疑问。为使船舶所有权变动规范群下的规范相互融贯,在法解释论方面,“以交付为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为逻辑起点,明确“登记对抗”的实质是在船舶所有权变动未予登记时赋予善意第三人否定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权利;《海商法》第9条中的第三人应限定为“善意”,且“善意”宜通过反面排除的方式界定,即“排除存在恶意欺诈的第三人”;发生船舶无权处分时,第三人能否取得所有权,需要经过“登记对抗+善意取得制度”的检验。同时,应明确船舶所有权的多重买卖包括无权处分和有权处分,区分不同情形阐释司法解释确定的所有权归属规则的逻辑构成。


关键词: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善意取得;多重买卖

中国区域国别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董静然

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


摘要:区域国别法学是以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服务于国家涉外法治建设,具有交叉学科属性的一门新兴法学学科。该学科的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是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健全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发展中国特色的区域国别法学既需要把握该学科发展的历史脉络,还需要认识该学科在新时代下的当代价值。区域国别法学的学术体系既要借鉴法学等相邻学科的理论基础,也要根植于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文化。区域国别法学的学科体系要以问题为导向,以交叉学科的理念打破传统学科之间的壁垒,优化课程设置。区域国别法学的话语体系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围绕国际团结、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进行构建。中国区域国别法学三大体系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彼此相互支撑、相互促进。中国区域国别法学要有新时代的使命和担当,立足于中国,放眼世界,为世界法律文化的交流互鉴作出贡献。


关键词:区域国别法学;生成脉络;学术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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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刊》2023年第4期

《国际经济法学刊》2023年第3期

《国际经济法学刊》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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