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金会概况 >> 基金会制度 >> 正文

厦门大学陈安国际法学发展基金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5-10-14    浏览次数:


为加强本基金会管理和运作,促进本基金会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制本规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由1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基金会的负责人。秘书长担任财务主管以及本基金会的新闻发布人,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运作。

第五条 本规则从基金会成立之日起实施。

                 2011.11.10